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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所接受崔先生和李女士的委托,崔先生称:因自己妻子前不久在朝阳区一家社区医院分娩,医院在他和妻子的强烈要求,并且已经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医院一直以住院观察为由,仍然推迟为李女士行剖腹产手术,推迟手术的时间接近24小时,终因医方为李女士行剖腹产手术过迟,致使一男婴出生几分钟后,因宫内窘迫,大量羊水吸入,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酿成一场无法挽回的惨剧,毕竟是一个生命,值得大家深思!
本所接受崔先生和李女士的委托后,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院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60多万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尸体解剖报告书》、病例等相关证据资料,根据院方的申请,双方到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医方对李女士实施了有规律产检6次,但是无规范糖尿病筛查,对高危人群重视不够,对有巨大儿分娩史、羊水过多、妊娠高血压,没有很好进行高危管理,胎儿畸形及剖腹产时机与患方沟通不足、管理不规范。后因原告申请对院方的诊疗过程是否违反诊疗常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后经原、被双方同意,委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在2010年9月,在鉴定机构的组织下,原、被告及代理律师参加了鉴定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女士入院后经检查患有妊娠高血压病、巨大儿、羊水过多等并发症,处于病理性、高危性妊娠状态,产后新生儿尸检发现肝脂肪变性、脐带出血伴血肿形成、胎膜下出血等病变。院方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手术时机把握不当等过失,上述因素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不良后果。对照京司鉴协发(2009)5号《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二)2、6及第三(四)3D之规定,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失,和新生儿死亡的不良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其理论系数值为50%,责任程度为共同,参与度系数为40%--60%。
2010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多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被告撤回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