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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不成状告医院获得赔偿


    2009年6月刘女士因美容不成功,将美容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手术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刘女士委托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件。
    事实情况:刘女士于2008年6月29日到美容医院进行全面部除皱、隆下巴和眼袋整形美容手术,由于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给刘女士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侵害了刘女士的身体健康权,同时也影响了刘女士的面部美观,没有达到美容的目的,美容医院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刘女士认为在为其进行全面部除皱、隆下巴和眼袋整形美容手术时违反了诊疗常规:手术前没有进行必要的术前检查。医院在实施全面部除皱手术方案时漏项,只进行了两面颊除皱。上颚和下颚缘松弛,面部极不对称,严重影响美观。医院选择下颚缘吸脂手术是错误的,刘女士的年龄、脸型等均不适合吸脂。
    2009年12月双方共同选择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为原告进行的手术是否存在损害后果、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是否可以修复、修复需要费用等项目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被告诊疗行为存在的问题是:术前检查不全面,术前谈话内容不够具体明确、手术记录不详细等不足。对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鉴定结论认为:临床检查所见并比对手术前照片,现有材料无法证实已行上颚、下颚、两边除皱手术及双方术前的约定情况,下颌缘吸脂高低不平项目可修复,自体脂肪移植需3次,每次费用1万元,注册人工填充材料费用因医院而异,费用较高。
    法院依据鉴定结论,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返还原告医疗费用、赔偿原告后续手术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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