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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事故律师案例介绍:农民工杨某因膝关节不适,在家属的陪同下到某医院就医。经医生检查后,初步诊断为膝关节囊肿,可能需要手术治疗,但需要进一步确诊。过了几天,医生为杨某开出膝关节核磁共振检查申请。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是“膝关节未见异常”。杨某对这个结果很高兴。但医生认为还需作膝关节B超检查。B超检查的结果也是未见异常。此时,医生进一步提出再作膝关节CT检查。经过上述检查后否定了膝关节囊肿的可能性。杨某认为医生让自己接受不必要的检查,花费了大量检查费用,是由于经济目的而小病大治。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杨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院在医疗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自己不应承担不必要的医疗费用。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评析:正确处理本案,需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小病大治”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种人身损害包括身体上和精神上两个方面,表现为死亡、残疾、一般功能障碍、器官组织损伤以及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精神上的痛苦等。也就是说,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是人身损害。本案中,患者杨某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经济上的损失,而不属于人身损害的范畴。因此,从损害后果上看,发生在医院的此类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不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调整,而应受《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调整。
第二,本案中,医生存在过错。核磁共振、B超、CT等辅助检查措施都有其“适应症”。在适用上有一定的次序。本案中的医生怀疑患者膝关节囊肿,应当根据病情以及三种辅助物理检查措施的特点,按照惯例,首选B超检查,它既经济又实用,而首选核磁共振检查是不慎重的,这是过错之一;与此同时,医生在作了核磁共振后再作CT检查明显不当,一般来说核磁共振是比CY更精密、更先进的检查手段。对于囊肿,经核磁共振检查未见异常,通过CT检查更难发现病变。所以本案中的医生未经认真分析判断,随意使用价格昂贵的检查手段,违反《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我们知道,患者到医院就医,同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本案中的医生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者出于某种目的而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此行为是一种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行为。《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地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的患者可以提起给予医疗机构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违约之诉。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本案中的患者也可以对医疗机构提起基于欺诈的侵权之诉。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介绍,在医疗实践中,有些医生要求患者作如此复杂的检查,一般基于以下两种原因:一是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以增加检查费收入的方式,给单位或个人创造效益;二是害怕因检查措施不到位,出现误诊、漏诊,贻误治疗机会,造成医疗事故,从而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所以安排患者重复检查。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侵权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规定的实施,部分医务人员为了防止和减少医疗事故,往往步入极端,普遍想采用“小病大治”的做法,消极防卫,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因此,因“小病大治”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小病大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医疗事故纠纷,但因此又会出现其他形式的医疗侵权纠纷。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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