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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事故律师案例介绍:某日深夜3点左右,吴某因患急病被送到某县急救中心接受治疗。该急救中心告诉吴某及其家属,按规定需要缴纳4000元住院押金。吴某家属一时之间拿不出4000元,于是急救中心拒绝收治吴某,从而导致吴某因延误治疗,不治身亡。吴某的家属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但鉴于某急救中心拒绝收治病人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决定由某急救中心给予吴某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吴某的家属不服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急救中心赔偿吴某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同时提出法医鉴定申请,要求对该急救中心拒绝收治危急患者并造成患者死亡的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进行司法确认。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评析:抢救危急患者是医疗机构的职责所在,这既是《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对于危急患者,如果医疗机构不予救治,患者将遭受重大的人身损害甚至死亡,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承担对此患者的救治责任。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3条第1款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第24条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因此,如果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危急病人,本身即构成过失。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来看,医疗活动包括收治病人的行为。综上所述,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危急病人,本身即构成了过失,而且收治病人的行为也应当属于医疗活动的范畴,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的上述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造成医疗事故。
本案中,吴某因患疾病,于深夜到某急救中心就医,但该急救中心因吴某的家属无法缴纳4000元住院押金而拒绝收治吴某,导致吴某因延误治疗而死亡。该急救中心存在严重过错,并在医疗活动中(在本案为收治病人的活动)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某急救中心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吴某家属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的数额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
在实践中,某些医疗机构由于担心患者无力支付治疗费用而拒绝对危急病人进行治疗,由此导致患者因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而死亡或参加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我们应当看到,在患者存在危急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拒绝收治患者的唯一正当理由是无治疗此种疾病的条件、设备或专业人员,患者未交钱不应作为拒绝收治的正当理由。当然,即使医疗机构因患者交不出相关费用而勉强收治,如果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怠于治疗,同样可以构成医疗事故,患者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由此而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北京医疗事故律师因危急患者交不起住院押金被医院拒绝收治而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介绍,希望阅读后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想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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