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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介绍案情:王某因右股骨颈骨折到某骨科医院治疗,院方经过诊断对其施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因主刀医师范某在手术中操作不当,导致王某右下肢外旋,右脚不能着地行走,在术后医方未采取抗感染治疗,导致王某发生感染、溃烂。王某认为医院在对其治疗是存在严重过失,于是多次与院方协商赔偿问题,但是医院均以手术符合医学常规,不存在过失,医院不存在赔偿责任等接口已在推托。无奈之下,王某向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却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于是又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申请省医会坚定,并提供各种材料,而省医会再次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种种办法均无法维权的情况下,王某以人身损害赔偿将法院告上法庭,同时申请法院司法鉴定。法院委托某大学权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王某手术后出现的右下肢外旋,继发手术创口感染、溃烂等的形成与医院手术缺陷有直接因果关系,医院构成医疗事故。在法院的调解之下,王某获得了应有的赔偿,成功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法律评析:在出现医疗事故之后,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采取多种方法维权,在实践中主要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争议以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委托鉴定等,医疗事故鉴定说到底就是医学会鉴定,卫生部门处理有相当部分也是需要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至于通过诉讼维权委托的司法鉴定有的最终也是通过医学会鉴定。下面隆昌律师具体分析一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介绍,(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法定鉴定组织(医学会)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组织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表决、得出专门性结论、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活动。医学会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共同向市级医学会提起或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的关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次鉴定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首次鉴定的结论不服而提出的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队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再次鉴定不同于首次见到,再次鉴定的前提是首次鉴定合理合法,只是当事人不服而已,重新鉴定的前提是在原鉴定出现程序违法等情况下,费出院坚定的结果,重新进行鉴定,元鉴定可以是首次鉴定,也可以是再次鉴定。
(2)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条的规定,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出现医疗事故,患者及其家属维权最常见的方法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过鉴定确定医方的责任,患者再据此要求赔偿等。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成时,患者还可以通过向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处理医疗纠纷,让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处理纠纷。如果患者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医方,要求医方赔偿损失,这个时候如果法院认为事故责任不清存在嫌疑,那么法院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之后法院的判决是最具有强制力的。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介绍,本案中,患者王某因右股骨颈骨折进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术后出现的右下肢外旋,手术创口感染、溃烂等症状,经过向市级医学会、省级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之后,均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想再通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进行维权就比较困难了。患者也可以选择项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处理医疗事故就放,让卫生部门来解决,但这种方法有可能再次通过医学会鉴定,结果可想而知。王某选择了向法院直接起诉,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推翻前两个医学会的鉴定,最终成功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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