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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患者应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重新鉴定?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介绍案情: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介绍,林某因患脑炎,被送到市脑科医院治疗。脑科医院在检查时将林某的病情诊断为“脑瘤“,医师赵某对林某实施了开颅手术,对林某脑部进行切除。林某在手术之后卧床不起三个月,后成为植物人。林某家属对医院的治疗结果非常不满意,并怀疑医院的治疗存在错误,于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市医学会受理了鉴定申请,此次鉴定的负责人夏某系赵某的大学同学,于是主谋避重就轻、鉴定时只采信了对医方有利的依据,并以“不能组成法定人数的专家组”为由中止了鉴定。林某家属认为市医学会程序严重违法,于是向卫生局反映情况,卫生局在调查相关情况之后决定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市医学会原鉴定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林某所患疾病系脑炎,脑科医院以脑瘤医治,存在着严重的过错,并定为一级医疗事故。法院据此判定脑科承担完全责任,并赔偿林某的一切损失。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评析:所谓医疗事故技术重新鉴定,是指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度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而必须重新组织的鉴定。体现了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事后监督职能。重新鉴定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鉴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情形。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织进行重新鉴定。鉴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不具备专业专家资格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的,那就不具备鉴定人员资格,其所进行的鉴定当然也不具备效力。
2、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符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专家,不具备资格。这些情形包括:“(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坚定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坚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程序部分不符合规定的主要有:
1、选取专家程序不符合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 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的相关专 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医学 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 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 以上单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 科专业的, 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 专家不得少于专家 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医学会 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 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 专家鉴定组织成员前,应当 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 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 位告知当事人,随机抽取结束后 ,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如果医学会 的鉴定违反上述程序,那么需要重新鉴定。
2、鉴定形式等不符合规定。鉴定形式不符合规定主要是医学会在鉴定过程中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或者擅自修改法定程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 员的二分之一;涉 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 ,并 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医学会不得一把手说了算,人数不得为双数,不得在主要学科专家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的情 况下进行鉴定等。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介绍,值得注意的是,重新鉴 定是针对原坚定而言的 ,即原鉴定既可以是首次鉴定,也可以是再次鉴定,一般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鉴定存在鉴定程序方面的问题、需要 重新鉴定的,组织原鉴定的医学会就必须重新组织鉴定。因此,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都存在重新鉴定的可能。由于重新鉴定是因医学会组织不利造成的,因此,重新鉴定时医学 会不得再收取鉴定费。重新鉴定是患者在首次鉴定或再 次鉴定中遇到违反程序 或者其他违反 法律的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一种有效方法,通过重新鉴定可 以 纠正原鉴定的错误,还医疗事故真相, 患者通过重新鉴定可能将错误的判 决垫付过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患者林某脑炎被当脑瘤治,生命健康受到 严重侵害,在申请医学鉴定时由于市医学会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于是通过卫生局提起重新鉴定,最终成功地维权,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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