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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聂某于2007年3月7日入职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聂某每月的工资为1800元,另外,在聂某的工资单上,每月固定发放交通补贴50元、通讯补贴50元。2008年5月23日,某公司将聂某的工作岗位由市场部调整到人事部,聂某不同意岗位调整,公司于2008年5月28日辞退聂某。次日,聂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及经济损失共计38400元。仲裁裁决该房地产公司支付聂某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39000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其理由是认为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不属于工资构成,不应计入双倍工资中,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律师评析:《劳动法》规定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属于工资的范畴,其金额应当计入每月工资数额内。本案中,因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系房地产公司每月固定向聂某发放,其已构成聂某每月工资的组成内容。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工资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最常见的手段就是将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进行“肢解”,将其划分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位工资”、“交通补贴”、“餐饮补贴”、“岗位补贴”等项目,名目繁多,令人眼花缭乱。在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时,劳资双方对于工资的构成和金额往往各执一词。
工资的本质是劳动报酬,其主要法律特征有:第一,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或代价,其支付的依据或根源是劳动者付出了相应或相关的劳动。非工作性收入是指劳动者获得的国家及有关机构发放的竞赛性奖励,以及劳动者在八小时之外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所获得的劳务收入等,不是工资内容。第二,工资的发放是相对固定或有规律的,不是临时性或一次性的。劳动者的工资总额,除了“基本工资”外,还应包括用人单位按时固定或有规律地向劳动者支付的奖金、补贴、津贴、补助等金额,这些金额的发放应当是相对固定或有计算规律的。不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的收入,通常是指报销金额和非工作性收入。用人单位凭劳动者的发票、票据,据实报销所支付的差旅费等,即属报销金额,不属于工资构成。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将自己的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并且尽量“打包”约定,即只约定一个总数,避免因工资“肢解”而引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