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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熊某于2007年7月17日至2009年4月期间任职于某物流公司,基本工资为2800元,其在职期间未曾休过年休假。离职后,熊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因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3000元。劳动仲裁支持了熊某的诉讼请求,但该物流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理由是对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存在分歧,遂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确认熊某应休年休假天数为3天,并判决物流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00元。
律师评析: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宪法权益而实施的一项劳动福利政策,对于用人单位具有很高的强制性。劳动者参加工作的时间必须满一年才能获得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如果是新入职的员工,其入职前已经工作满一年,则其自入职起即具有享有年休假的资格。因此,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跳槽无关。年休假按自然年度计算,工作满一年的当年,劳动者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的天数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例如本案熊某于2008年7月17日工作满一年,自次日起即具有享受带薪休假资格。则其2008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为:(171天÷365天)×5天=2.34天,因不满一天的年休假不用计算,故熊某2008年度应享受年休假2天。再次,职工离职当年的年休假,等于(当年度实际工作天数÷365)×全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例如本案,熊某2009年4月离职,则其2009年度年休假天数为:(120天÷365天)×5天=1.64天,因不满一天的年休假不用计算,故其2009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为1天。带薪年休假制度是2008年1月才实施的,故熊某在职期间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天数为3天,该公司应按照其工资标准支付300%的工资,由于已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故还应支付200%的工资。
除了掌握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法外,还要注意关于年休假的一些特别规定的适用:
1、工作是否满一年,决定了劳动者是否有资格享受年休假;工作时间的长短与休年休假的天数大体上成正比。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工作是否满一年,是要看其是否连续工作满一年,如果一年中有中断,则不能认定为满一年;而满一年之后的工作时间,则不必是连续的,而是将累计相加的结果,作为认定应休年假天数的基数。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不必支付三倍工资报酬。(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六)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劳动者本人书面要求不休年休假的。
3、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应计入年休假假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