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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魏某于2001年2月3日入职于某物流公司担任快递员一职,于2011年7月23日离职。其月工资为1500元,另有销售提成,销售提成按店里总销售额的1%,后来降到0.5%,销售越多提成越多,如果完成任务指标会发放奖金。魏某2009年的月平均工资为3850元,2010年为3000元,其在职期间从未休过年休假。
2011年4月25日魏某将该物流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裁决该物流公司支付201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4元。魏某、该物流公司均不服,均向人民法院提诉讼,法院依法并案审理后判决维持了仲裁裁决。
律师评析: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金,计算标准为按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若用人单位支付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那么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就是日工资收入的2倍;若用人单位拖欠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那么未休年休假的补偿就是日工资收入的3倍。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所以,魏某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应以魏某主张的2010平均工资为准,劳动仲裁裁决数额1379.4(3000÷21.75×5×200%=1379.4)元并不高于法定标准,魏某亦无异议,故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应当予以支付。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近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即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该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带薪年休假是国家赋予职工的一项法定休息权利,是职工健康权的保障。单位有义务主动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如果未主动安排,导致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则应承担支付三倍工资的责任。劳动者同意不休年休假的,单位是否可以不支付三倍工资呢?不可以,单位仍应支付三倍工资。总之,只要客观上存在劳动者未实际休年休假的情况,则不论是否经其同意或其他原因,劳动者均有权主张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
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生效,故只有2008年之后才适用此条例的规定,之前即使未休年休假,也不能主张三倍工资。关于三倍工资的计算,应当注意其已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年休假期间的正常工资。
对于企业新录用的员工,其年休假如何安排?有人认为只要没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就可以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只要累计工作时间满一年,无论其在新单位工作时间长短,均有权休年休假。但是,在新单位休年休假的天数是有所限制的,即新招用的职工在第一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从第二个日历年起,劳动者就可以按正常标准享受年休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