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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宋某于2009年入职于北京某咨询公司担任销售的工作。 2012年2月12日该公司以宋某不适合销售的职位为由对其进行调岗,宋某不服,双方发生争议,遂宋某向该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于次日离职。宋某系外地农业户籍人员,某咨询公司未为其缴纳过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2012年4月23日,宋某以该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该公司赔偿其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1万元、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四千元,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律师评析:随着《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险权利得到进一步明确和更有力的法律保护。但是,在新法实施的过渡阶段,仍有大量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农民工对此都享有哪些救济权利呢?劳动者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就本案而言,根据2001年8月27日颁布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 99号)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农民合同制职工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本案某咨询公司未为宋某交纳社会保险费,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该公司应支付宋某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及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计算。
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应像对待城镇户籍员工一样,为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鉴于农民工身份具有特殊性,很多地方性法规均要求,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则在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对农民工进行赔偿;用人单位不赔偿的,农民工有权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起诉至法院。
目前而言,农民工可以主张的社会保险损失主要包括养老保险损失、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这两项损失的计算依据,均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数额标准。另外,如果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自行负担对农民工的各项工伤待遇。目前为止,将农民工医疗保险规定为强制缴纳险种的地方尚不多。农民工医疗保险领域的立法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