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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李某于2009年7月26日入职于某服装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离职。该服装公司主张其已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但李某称未收到,于是于2010年9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的申诉请求。李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服装公司依法为李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律师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案中,某服装公司虽主张其已向李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但未能举证证明,李某亦否认收到,故其应依法为李某出具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查验其是否与前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和重新就业。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离职证明所具备的要素,即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出具该证明的时间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迟延出具离职证明的时间明显过长,且能证明对劳动者再次就业或领取失业金造成妨害或损害,则原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