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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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如何适用仲裁时效
案情介绍:何某于2009年8月入职于某运输公司担任司机一职,2010年9月向该公司辞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2011年12月10日,何某将该运输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该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该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何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何某承认其申请劳动仲裁前未向该运输公司主张过本案诉讼请求中的权利,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何某与该公司于2010年9月即终止了劳动关系,何某于2011年12月10日才申请劳动仲裁,何某亦认可其申请仲裁前未向该公司主张过相关权利。因此,何某虽然主张的是加班工资,按法律规定关于劳动报酬的请求权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主张,而不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但是,何某在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后才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工资,且其终止劳动关系之后、申请劳动仲裁前,不存在仲裁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故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