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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实务讲座第四讲:离婚之其他财产权益法律问题 主讲人:龚俊峰

    在没有开始讲解本次主题之前,我们来讲讲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九)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1)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2)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一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   

我们以列举的方式归纳了何为夫妻共同财产,何为夫妻个人财产,想必通过上述列举,我们应当可以判断区分一般财产归属的法律问题。

     接下来,回归本期讲座的主题:

     一、离婚之私家车

    (1)如私家车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又无协议,则该私家车系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2)如私家车是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未完全付款,又无协议,一般由车辆登记人所有,另一方给予登记人补偿,贷款由登记人偿还。

    (3)如私家车是在婚前一次性购买的,则该私家车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如私家车是在婚前首付款购买的,婚后共同还贷的,则该共同还贷的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离婚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三、离婚之股票、基金等份额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应给予夫妻双方充分的意思表示,如果能够协商达成分割的,则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如双方无法达成意见又按照市场价分配确有困难,则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四、离婚之个人独资企业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离婚之合伙企业财产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5)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6)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六、离婚之存款

    一般来说:夫妻自领证之日起,双方的收入,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看待。因此,离婚时,应当平分钱款。

    七、离婚之养老金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离婚之遗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如果没有遗嘱或其他协议,一方尚未继承的遗产,另一方要求离婚时进行分割,法院不予处理。待一方实际取得遗产后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起诉。

    九、其他特殊情形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6)淘宝网店或QQ币等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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