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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实务讲座第五讲:离婚之夫妻共同债务法律问题主讲人:龚俊峰

    我们先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2010年7月份,被告郑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第三者杜某某购房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同时出具一张借条。借款期间被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是夫妻关系,2010年8月两人因第三者杜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协议未涉及该笔11万元的债权。

    后因原告一直追问郑某某还钱,未果,遂向被告王某某追款,发现王某某与郑某某已经离婚,且被告王某某表示对该笔债务毫不知情。原告屡次要求郑某某还本付息均未果,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本案例来看:11万元的债务是否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来先看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法律实务中,一般下列中的列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所负的债务,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一方为了婚后夫妻的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处理;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对外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比如:购买房屋、装修,看病、教育等。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四、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五、夫妻一方因治疗疾病、抚养子女、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等所负债务

    六、双方因治疗疾病、抚养子女、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等所负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夫妻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一般考虑以下几点,作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判断标准:

    1、夫妻是否有举债的合意;合意,就是意思表示一致,或一方举债另一方默认举债行为。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合法的举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中,有无给另一方带来利益。

    3、在没有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就具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若没有证据证明,则推定 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债务外部法律关系以债务形成的时间为共同债务的判断依据。债权人只要能证明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便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非举债方能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为约定财产。显然这个司法解释明显是对债权人的利益给予重大保护。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从上面的讲座内容来看,我们应该明白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判断标准,显然也能够知晓何种情况下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法律实务中一般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1、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

    2、一方因赌债所负的债务。

    3、一方因吸毒所负的债务。

    4、一方举债但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5、夫妻之间有协议,一方举债时,贷款人知晓该协议的。

    6、举债时,一方不知晓,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

    了解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判定后,我们来看看上面的案例,该案中郑某某向他人借款11万给:“小三”购买了一套房子,后因小三的原因导致郑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离婚时双方采用的是协议离婚的方式,其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归王某某所有,案件中未涉及11万元的债务问题”后贷款人起诉二被告还款。

    那么我们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来分析一下本案例:

    一、二被告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从此案例来看,显然不具备共同举债的合意。因郑某某借款给小三购买房产,王某某显然不知情。

    二、王某某有没有分享郑某某举债的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在本案例中,郑某某借钱购买的房屋是给小三居住使用的,所有权归小三。对于王某某来说,没有得到任何利益。

    三、在没有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就具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若没有证据证明,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本案中,应当王某某与郑某某没有举债的共同合意,也没有给王某某带来任何利益。因此应当认定属于郑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郑某某自己偿还。

    由于个案的不同,建议委托律师处理。(本文系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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